臺州市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
交易業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臺州市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州產交所”)交易業務的收費行為,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交易業務收費是指產權轉讓、資產轉讓、企業增資、資產租賃、企業采購等交易業務在臺州產交所進行交易并收取服務費。
第三條 產權轉讓、資產轉讓(不包括房產轉讓)項目收費標準
1. 交易業務服務費以掛牌金額為基數,掛牌金額對應的費率收取。掛牌金額10000萬元以下(含)采用分檔遞減累加法計算,掛牌金額10000萬元以上采用成交金額*費率計算。
2. 成交項目單筆服務費不低于2000元人民幣。
3. 具體標準:
表一:
掛牌金額 | 費率 | 計算方法 | |
轉讓方 | 受讓方 | ||
500萬以下(含) | 0.5% | 1.5% | 分檔遞減累加法 |
500萬-1000萬(含) | 0.4% | 1% | |
1000萬—5000萬(含) | 0.3% | 0.8% | |
5000萬-10000萬(含) | 0.2% | 0.5% |
表二:
掛牌金額 | 費率 | 計算方法 | |
轉讓方 | 受讓方 | ||
10000萬-20000萬(含) | 0.1% | 0.4% | 成交金額*費率 |
20000萬-50000萬(含) | 0.08% | 0.22% | |
50000萬-100000萬(含) | 0.06% | 0.14% | |
100000萬以上 | 0.03% | 0.07% |
第四條 房產轉讓項目收費標準
交易業務服務費以總成交價的1%收取。
第五條 企業增資項目收費標準
1. 交易業務服務費以募集資金金額的0.2%收取。
2. 單筆服務費不低于5000元人民幣。
第六條 資產租賃項目收費標準
交易業務服務費以年數租金成交價的1%收取。租賃年數超過5年的,按5年計算。
第七條 企業采購項目收費標準
企業采購項目采用招標形式,收費標準以《招標代理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計價格〔2002〕1980號)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降低部分建設項目收費標準規范收費行為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1〕534號)規定的招標代理服務收費標準(費率)為參考,采用分檔遞減累加法計算。
中標金額(萬元) | 貨物招標 | 服務招標 | 工程招標 |
100以下(含) | 1.5% | 1.5% | 1.0% |
100—500(含) | 1.1% | 0.8% | 0.7% |
500—1000(含) | 0.8% | 0.45% | 0.55% |
1000—5000(含) | 0.5% | 0.25% | 0.35% |
5000—10000(含) | 0.25% | 0.1% | 0.2% |
10000—50000(含) | 0.05% | 0.05% | 0.05% |
50000—100000(含) | 0.035% | 0.035% | 0.035% |
100000—500000(含) | 0.008% | 0.008% | 0.008% |
500000—1000000(含) | 0.006% | 0.006% | 0.006% |
1000000以上 | 0.004% | 0.004% | 0.004% |
代理服務費最高限額分別為350萬元、300萬元和450萬元。 |
項目無第三方介入的,按收費標準的8折收費(含專家費),最低收費標準為5000元;有第三方(招標代理單位)介入的,按收費標準的5折收費,專家費由第三方支付。
第八條 已掛牌未成交項目
1. 免收項目受理費。
2. 拍賣項目媒體公告費由委托方自行支付。
3. 無第三方介入的招標項目專家費由委托方自行支付。有第三方(招標代理單位)介入的招標項目專家費由委托方或招標代理單位支付。
第九條 交易業務服務費可由委托方、受讓方單方支付,或雙方共同支付。本制度第三條規定的轉讓方和受讓方對應費率為參考值,在總費率不變的前提下,雙方費率比例可適當調節,具體根據項目委托協議執行。機關事業單位不收取委托方服務費。
第十條 如遇交易情況復雜、工作量大的項目,經交易雙方協商同意也可高于收費標準,單方收費不高于成交金額的5%。
如遇異地產權交易機構合作項目,收費情況一事一議,并經臺州產交所總經理辦公會議審批通過。
如遇交易業務服務費減免事項,按照臺州產交所分層授權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施。原《臺州市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產權交易收費標準》同時廢止。